(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与南昌铭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南昌铭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茂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铭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郊区罗家镇胡坊村。法定代表人:胡建红。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铭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昌铭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06元,由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