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谭兴朝、宋宗平、谭江龙、谭兴林、谭兴凤与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朝,宋宗平,谭江龙,谭兴林,谭兴凤,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谭兴朝。原告宋宗平。原告谭江龙。原告谭兴林。原告谭兴凤。被告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魁清,该经济联合社主任。原告谭兴朝、宋宗平、谭江龙、谭兴林、谭兴凤诉被告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谭兴朝、谭江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在诉讼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兴朝、宋宗平、谭江龙、谭兴林、谭兴凤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兴朝、宋宗平、谭江龙、谭兴林、谭兴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维娜代理审判员 何世刚代理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赖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