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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家珍与张彩虹、李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珍,张彩虹,李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708号原告刘家珍,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彩虹,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忠英,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系张彩虹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珍与被告张彩虹、李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珍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彩虹购买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紫金宫国际大酒店东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紫金宫国际大酒店开发的从东向西第四间两间两层门面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彩虹购买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紫金宫国际大酒店东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紫金宫国际大酒店开发的从东向西第四间两间两层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曹佩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