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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邱慧与傅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慧,傅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保字第00021-1号申请人邱慧,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傅中,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傅中与申请人邱慧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子傅某于2015年5月13日死亡,获得死亡补偿金和保险理赔共计50万元,申请人邱慧要求分割上述款项未果。申请人邱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傅中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傅中所有的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潼南支行寿桥分理处账号4022300800989xxxxx账户的存款705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