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临渊与橡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临渊,橡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建淼,吴燕妮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11号原告蒋临渊,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叶丽玲,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橡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淼。第三人李建淼,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吴燕妮,女,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蒋临渊与被告徐莉芳、被告橡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淼、第三人吴燕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橡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建淼送达,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臻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