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德厚与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厚,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杨德厚,男,汉族,1945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淑兰(原告之妻),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972号。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5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厚与被告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