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敖特更达来、阿拉腾达来、乌云苏都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阿拉腾达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7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0142472-X。负责人刘桂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行长。被告阿拉腾达来,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蒙古族小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敖特更达来、阿拉腾达来、乌云苏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阿拉腾达来在杭锦旗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所有的长安牌轿车(车牌号:蒙KHB7**)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阿拉腾达来在杭锦旗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所有的长安牌轿车(车牌号:蒙KHB7**)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