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荣山、李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刘荣山,李春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荣山,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春连,女,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禹城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荣山、李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