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于立清,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原深圳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于立清,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新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立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于立清。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岳川江。原告李新华诉被告于立清、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被告剽窃原告《千年古尸失盗之谜》电视剧本,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在剽窃剧及剧本署上原告名字;2、被告赔偿原告20集剧本的损失(稿酬)人民币2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版权费)30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520万;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计得本案原告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8200元。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深中法立通字第32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应于2015年5月26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逾期将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准予后,指定的缴费期限届满,原告逾期仍未缴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