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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斯杰申请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斯杰,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380-1号申请人张斯杰,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