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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开军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开军,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贾开军,男,土家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尚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14650.39元(含本金1217929元、2013年10月29日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112508.09元、保证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65836.3元、案件执行费1837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款范围内对贾开军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三、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若峰执行员  姚兴祖执行员  余青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