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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亨元与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兰执字第153号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你与刘亨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日作出的(2014)甘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刘亨元赔偿经济损失1792028.3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5831元;案件执行费20679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户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1060182018010018426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