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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显满、杨高峰、蔡万周、周荣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显满,杨高峰,蔡万周,周荣兰,周秀军,姚莉,常熟市华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显满。被执行人杨高峰。被执行人蔡万周。被执行人周荣兰。被执行人周秀军。被执行人姚莉。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显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黄显满、杨高峰、蔡万周、周荣兰、周秀军、姚莉、常熟市华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99252.46元,支付至2014年11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8303.17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1.7%计)。二、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26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抵押的常熟世茂•商务广场A幢908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二顺位抵押)《联保体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四、被执行人蔡万周、周荣兰对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秀军、姚莉对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编号X201617150的《联保体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本案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157.50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748元,由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负担人民币17409.50元,被执行人蔡万周、周荣兰、周秀军、姚莉、常熟市华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37565.1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名下共有二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0幢1102、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1908(系本案抵押财产,本院另案处理中),被执行人黄显满、杨高峰与案外人张发初、温玲丹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10幢123室,被执行人周秀军名下有一辆汽车,已查封,但查找无着,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均暂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