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唐某,电话。被告刘某,(原地区水泥厂宿舍),在兴安海螺水泥厂工作,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正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征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干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