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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谭国玲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婵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40-1号原告谭国玲,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涛,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律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婵真,爱斯特数码商铺经营者,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玲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国玲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婵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国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国玲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