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谭国玲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婵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40-1号原告谭国玲,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涛,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律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婵真,爱斯特数码商铺经营者,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玲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国玲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婵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国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国玲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