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与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海加油站,张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代表人杨海涛,站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系南靖县福海加油站法务员。被告张文华,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诉被告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以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韩佳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德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