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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敬民、李昌珍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敬民,李昌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敬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珍。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敬民、李昌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