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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执民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林土兴、钱清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林土兴,钱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开执民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程嘉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玲、李鸣,系该行员工。被申请执行人:林土兴。被申请执行人:钱清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执行人林土兴、钱清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1414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林土兴、钱清芳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林土兴、钱清芳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林土兴、钱清芳未自动履行,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作出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296号执行证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