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利平与杭州湛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平,杭州湛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郑利平。被告杭州湛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东。原告郑利平与被告杭州湛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郑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8月14日进行被告单位工作,直至2015年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5年3月2日出具《解除劳动协议书》一份,确认上述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承认尚欠原告劳动报酬等共计53840.4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支付3000元,余款50840.47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840.47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解除劳动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其起诉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院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湛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郑利平劳动报酬50840.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湛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