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国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71号罪犯黄国平,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茂高法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茂中法少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平犯罪时未成年,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已缴交罚金三万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平犯罪时未成年,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判��员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