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田××、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谭××,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田××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开始,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大姐”(另案处理)等人,在普宁市□□村老人活动中心后面一空地由“大姐”等人开设的“大小”赌摊做帮工,田××负责做庄家摇骰子,谭××负责“陪食”,每人工资200元/天,每天参赌人员约30人。2015年2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正在赌摊摇骰子的田××及正在负责“陪食”的谭××,查获赌具及部分赌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赌博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破案经过及田××、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谭××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田××、谭××所犯罪名成立。田××、谭××受雇佣协助同案人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田××、谭××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田××、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田××、谭××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树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