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忠欣与被告王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欣,王晓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吕忠欣,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洁,女,汉族,1988年8月28日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吕忠欣诉被告王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嵇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忠欣诉称,其与被告曾是恋爱关系,2011年5月15日被告因出国学习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晓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书载:“本人王晓洁5月15日借吕忠欣5万元整。(对方欠本人3千未还)”。庭审中,原告称该5万元是出具借条当天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其中的4万元来源于原告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并提供了原告与案外人葛玉花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归还该笔借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抵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除载明被告欠原告5万元外,还载明原告欠被告3千元,原告也接受了该借条。故被告对原告的3千元债权应部分抵消原告对被告的5万元债权,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4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吕忠欣47000元;二、驳回原告吕忠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吕忠欣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吕忠欣已预交),由原告吕忠欣承担受理费75元,被告王晓洁承担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00元(被告王晓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吕忠欣案件受理费975元以及公告费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敏人民陪审员 吕 露人民陪审员 杨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