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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绍生、王玉红等与张展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生,王玉红,孙伟堂,张展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孙绍生。申请执行人王玉红。申请人孙伟堂。被执行人张展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绍生等3人与被执行人张展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张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修    仕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