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方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方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