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英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英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廖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743。被告黄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75X(未到庭)。原告廖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起诉称,原被告在197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两女,分别是黄伟明、黄伟开、黄彩连、黄亚琴,现均已成年成家。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夫妻感情非常薄弱,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我忍受不了离家出走。离开黄某外出打工已有三十多年,夫妻分居达三十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分居三十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英德市连江口镇政府、英德市连江口镇下步村委会证明;3、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4、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某没有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两女,四个儿女已长大成年成家了。约在1983年,原告廖某因与被告黄某吵架,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一直没有回过家。现原告以夫妻分居三十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庭审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四个儿女,但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没有完全建立夫妻感情,原告就外出打工三十年不归家,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现存各方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少锋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