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笃树与董入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笃树,董入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王笃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敬信,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入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笃树与被告董入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笃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城西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笃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雪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