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志芬与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惠,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刘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张志惠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共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