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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志芬与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惠,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刘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张志惠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共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