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全义与巴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义,巴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297-1号原告刘全义。被告巴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义诉被告巴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义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巴璐所有的位于荥阳市53号2号楼10层195号(房产证号:14××26号)和196号(房产证号:14××27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财产陈玉霞所有的公羊皮卡车(车号豫A×××××)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巴璐所有的位于荥阳市53号2号楼10层195号(房产证号:14××26号)和196号(房产证号:14××27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刘全义提供的担保财产陈玉霞所有的公羊皮卡车(车号豫A×××××)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告的房���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不得转移、买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