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王作霞等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王作霞、徐建军上述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121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