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樊×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770号原告樊×,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张×,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