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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樊×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770号原告樊×,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张×,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