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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子维与孙嘉远、李新晶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子维,孙嘉远,李新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赵子维,男,2006年4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泰山委7组。被申请人孙嘉远,男,1990年6月5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东桥委13组。被申请人李新晶,女,1972年1月30日生,住沈阳市世纪广场B座15层515室。申请人赵子维与被申请人孙嘉远、李新晶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取回保全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被申请人孙嘉远、李新晶的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