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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保继辉与童云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保继辉,男,1973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童云贵,男,1990年4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保继辉与被执行人童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继辉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7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费426元,共计3555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云贵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富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