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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海根与马阿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海根,马阿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郑海根。被执行人:马阿苗。郑海根与马阿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马阿苗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郑海根于2015年3月2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阿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元,并支付执行费27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