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友诉被告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1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高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凤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