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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友诉被告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1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高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凤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