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刘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某,****年*月**日,青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丙,****年*月**日出生。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洁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与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某、被告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刘某****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身份证号为:××;原告母亲王某****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身份证号为:××。原告父母生育三个儿子,长子刘某乙,次子刘某丙,三子刘某甲。原告出生后患病造成下肢××,经鉴定为肢体××二级,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在世时由父亲照顾,父亲去世后由二哥刘某丙照顾。****年**月**日,在亲友王甲、王乙的见证下,我父亲与三个儿子签订《家庭协议》,大家一致同意,我父亲将其名下**路***号*单元***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归刘某甲所有,作为他主要养老资金。该协议刘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王甲、王乙六人签字确认,一式六份各持一份。根据《继承法》第5条、第16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位于**路***号*单元***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原告刘某甲继承。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对起诉的事实理由被告不认可。根据****年**月**日原、被告各方签订的家庭协议,原告的起诉违反了该家庭协议各方的约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丙辩称,我觉得家庭协议是有效的,应该按照家庭协议完整执行下去。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应归刘某甲所有,牵扯到现在的所有人是个××人,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只是有低保,他的养老将来是个大问题。特别是遇上大病,急需用钱。根据老人订立协议的目的,这个房子是原告养老的资金来源,所以应该先确认这处房产由刘某甲继承,并且过户到刘某甲名下。如果将来遇上大病急需用钱的情况,就可以把房子处理掉,把钱用到刘某甲身上,这也是家庭协议的中心意思,作为刘某甲生活保障。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某与妻子王某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刘某乙(被告),次子刘某丙(被告),三子刘某甲(原告)。王某于****年*月**日死亡,刘某于****年*月*日死亡。原告刘某甲出生后患病造成下肢××,经鉴定为肢体××二级,生活不能自理,刘某在世时由刘某照顾,刘某去世后由被告刘某丙照顾至今。****年**月**日,在亲友王甲、王乙的见证下,被继承人刘某与三个儿子(即原被告)签订《家庭协议》,协议载明:“经过全家成员集思广益、深入探讨,亲友协调达成以下协议:一、关于房子问题:大家一致意见,**路***号*单元***户房屋**平方米归刘某甲所有,作为他主要养老资金。该房老父有终生居住权,谁监护管理抚养刘某甲到终生房子归谁。但该房子暂不过户,直至刘某甲去世后,抚养人根据本协议从老父名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二、关于刘某甲的监护管理抚养问题:1、现老父尚能监护管理抚养时,由老父全面负责。两位哥嫂协议:每周一次帮助老父搞卫生洗衣服做饭同吃一餐饭。老父力所不及的工作应按季节主动为老父亲操办。2、当老父无力监护管理抚养时:一种方式是:由两位哥嫂中愿意监护管理抚养的哥嫂全面负责,但先决条件是刘某甲同意的哥嫂。并由愿意负责监护管理的哥嫂要出具体的安排意见供本协议有关人员研究同意后签字执行。这件事情是一件非常难做的事情,关键是兄弟手足情谊,没有这条件基础是不可想象的。千万千万牢记。签订协议的刘某甲的哥嫂,应尽心尽力照顾好刘某甲,直到将其养老送终,如果抚养刘某甲的哥嫂早于刘某甲离世,则有其子为其父承担抚养照顾刘某甲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待刘某甲去世后,该房子直接过户给尽抚养责任的侄子)。在刘某甲去世前如果感到承担抚养责任的哥嫂照顾很差,无法生活的情况下(该情况须由有关当事人及监理人确认),刘某甲有权提出由另一位哥嫂尽抚养责任或由地方政府安排,并将房子过户给新的抚养责任人。另一种方式:交地方政府安排(在没有办法情况下)。三、为有效落实本协议,请近亲参加协议执行的监理事宜,监理人有权解释协议条文,有权决定没有预料的问题或中途出现的新问题,监理人的意见应视同老父的意见。监理人:王甲(儿子的舅子);监理人:王乙(儿子的表弟)。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父亲、三个儿子和两个监理人签字生效并各持一份。****年**月**日”该协议刘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王甲、王乙六人签字确认,一式六份各持一份。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另查明,****年*月**日由被告刘某丙执笔备忘录,内容:“根据****年**月**日家庭协议之规定,结合一段时间的实际体验,刘某甲同意跟二哥刘某丙一起生活,并同意刘某丙做为刘某甲的监护管理善(抚)养人,刘某丙也同意刘某甲同其一起生活并做刘某甲的监护管理善(抚)养人,其余事项仍按原家庭协议之规定办理。空口无凭,特立此证,以誌证明”。该备忘录由被继承人刘某、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丙签字认可,该备忘录一式三份。庭审中原告刘某甲表示愿意与被告刘某丙共同生活,由刘某丙照顾其生活。****年*月**日由被告刘某丙书写,由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丙签字并由**区**路街道***路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了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刘某丙接受原告刘某甲全权委托代理其办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事情。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注销证明二份、青岛市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路派出所开具的刘某和王某为夫妻关系的证明、刘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证、****年**月**日签订的《家庭协议》、****年*月**日书写的备忘录,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丙签字并由**区**路街道***路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以及原、被告各方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进行遗产分割。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年**月**日,在亲友王甲、王乙的见证下,被继承人刘某与其三个儿子(即原被告三人)签订《家庭协议》,虽然在形式上与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均不完全一致,但是对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在其去世后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其身有××的儿子刘某甲将来的生活保障、照顾等问题均意思表示清楚,可怜天下父母心,整篇协议字里行间充满一个父亲对自己去世后对留下的××儿子将来的生活顾虑和担心,因此将自己的名下的房产作为补偿条件给予能照顾抚养被告刘某甲终生的人,老人为预防将来的不测和情势变迁还特别注明“房子暂不过户,直至刘某甲去世后,抚养人根据本协议从老父(刘某)名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对该协议内容老人及其三个儿子均签字认可,该协议形式上是将房屋归刘某甲所有,实质上是附条件的遗赠,条件是照顾抚养刘某甲终生,即为刘某甲养老送终。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协议对协议人各方均有约束力,均应遵照执行。现协议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刘某甲健在,虽目前由被告刘某丙照顾抚养,但不能证明将来的生活情况和方式,这也是被继承人刘某在家庭协议中用附条件的方式分配房产来防患于未然的顾虑所在。****年*月**日其父亲刘某签字确认的备忘录也明确表明即使目前刘某甲跟随刘某丙共同生活,刘某丙愿意监护管理抚养刘某甲,刘某甲也愿意跟刘某丙共同生活,其余事项仍按原家庭协议之规定办理。”该备忘录并没有因认可刘某甲与刘某丙共同生活,由刘某丙照顾而可以变更之前的“家庭协议”提前转变房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目前主张继承不符合“家庭协议”约定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乙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刘某丙的抗辩理由与协议内容相悖,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