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朱某,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志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4年起就因为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时常冷战,原告还遭到被告打骂,为此,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四、五个月之久。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武东船机璟苑的房屋一套。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去年因为被告的小孩要上大学,但被告的前妻不负担小孩的学费,原告因此才和被告闹矛盾,此前双方没有吵过架,感情一直很好,而且被告一直在努力要学费,甚至还到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没有受理。今年元月,双方又吵了一次架,吵得比较厉害,被告情绪激动就动手吓唬了原告,但算不上打。综上,双方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偶尔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2014年,被告与前妻的小孩要上大学,但被告的前妻不负担小孩的学费,原告因此和被告产生矛盾。2015年元月,原、被告再次产生矛盾,争吵中,被告掀了原告的被子,此后,原告便离家在外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及婚后一直感情较好,只是近来因为被告小孩的大学学费问题产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遇事多交流、多沟通,多从维护家庭和睦出发,矛盾并非不可化解,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峥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