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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平与何有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何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硕,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有康(曾用名何刚),农民。原告何平诉被告何有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平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回避申请,要求那佐法庭回避,2015年3月24日,本院同意原告回避申请,依法更换审判员黄卉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王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硕,被告何有康,被告方证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平诉称,原、被告系堂兄弟,2010年林权改革时,原告依法取得本屯耷捞(地名)12.12亩林地,政府颁发了《林权证》。2014年11月,被告以耷捞的林地是其父辈的林地为由,擅自砍伐了原告100棵盛产期的油茶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合法承包经营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000元(100棵×30元),退还该土地给原告经营,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用以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2、《林权证》1本,用以证实原告在耷捞的林地有12.12亩,主要树种为油茶树;3、蔡华良、赵兴武的书面《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耷捞林地被被告砍伐;4、《照片》4张,用以证明被告砍伐的有油茶树。被告何有康辩称,被告是在自家的旧地上开垦(约1亩多),砍伐的是杂木和其姐姐何某种植的油桐树,没有砍伐原告的油茶树,不存在赔偿。2010年进行林改时,被告外出务工,原告擅自把被告的油桐划为他的林地,取得的《林权证》不合法,被告已向政府申请撤销该《林权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何秀珍、何开仁的书面证言,用以证实争议地上的油茶树和油桐树为何某种植,已有20余年,2、照片5张,用以证实被砍伐的没有油茶树;3、证人何某出庭证言,用以证明被告何有康砍伐的林地原为何某耕种,约在1989年开荒,种植有油茶树和油桐树。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1、2把被告的林地划进去了,不合法;证据3蔡华良、赵兴武根本不了解争议土地的情况;证据4无法辩认出拍摄地点。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有异议,认为何某当年种植的面积仅有0.2亩左右,而现在被告砍伐的林地面积很大,已超过了当年何某种植的面积,并且原有的油茶树和油桐树也不是被告种植的;认为证据2并没有拍摄��被告所砍伐的油茶树。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也能基本反映了该土地的既往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余年前何某曾开荒耕种过耷捞(地名)的一片土地,种植有油茶树和油桐树。何某出嫁以后该地一直由何有康家管护。2010年进行林权改革时,原告取得了包括一直由何有康家管护的林地在内的共12.12亩林地的《林权证》。2014年11月,被告以耷捞的林地是其父辈的林地为由,砍伐了原有的林木约1亩多,准备炼山用地。为此,双方起纠纷。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未经村委会以及乡人民政府调解。被告也未向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原告持有的《林权证》。本院认为,《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凭证,原告已取得《林权证》,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原告,被告在原告的《林权证》确定四至范围内主张权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退出土地由原告耕种,原告要求被告退出土地由原告经营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砍伐的林木是油茶树还是其他杂木,也无证据证实被砍伐林木的株数以及赔偿标准的依据,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有康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原告何平《林权证》上登记的林地给原告何平经营。二、驳回原告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有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级法院,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卉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