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关长申请执行安长城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关长,安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苏关长,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安长城,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苏关长申请执行安长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长城下落不明,经银行查询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