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立山与刘士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山,刘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山,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刘士永,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