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传盛与李天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盛,李天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263-2号原告李传盛,男,1943年1月3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曹雷,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君,女,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盛与被告李天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传盛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传盛负担。审 判 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