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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行非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奈法行非执字第29号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化成,职务局长。被申请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彦国,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经审查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奈人监理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2日送达并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可以立案执行。审判长  南京文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何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