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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华清与刘锦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清,马建国,刘锦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10号原告高华清,男,1977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被告马建国,男,1956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刘锦春,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清与被告刘锦春、马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高华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华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