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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迪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陆俊柏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迪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俊柏,男,1969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捕前住云南师范大学附中花园5栋2单元1001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无前科。辩护人董晓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以迪检公诉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俊柏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迪庆州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李玉莲、苏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俊柏及其辩护人董晓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俊柏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张辉、孙伟、蒋煜3人的请托,为张辉等3人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礼品、承办会议等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张辉等3人给予的人民币315万元(大写:叁佰壹拾伍万元整)。(一)收受张辉、梁剑冰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俊柏接受昆明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启商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共隆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强资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奇班诺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提顿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辉、梁剑冰夫妇的请托,为上述6家公司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节日礼品、办公用品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张辉、梁剑冰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1、2010年9月9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妻子太云仙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转账转入的人民币4万元,并于次日通过网上银行将此款转账到太云仙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转账转入的人民币50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3、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转账转入的人民币30万元,并于次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4、2012年4月,被告人陆俊柏为了购买安宁温泉半岛的别墅,以帮其哥哥陆劲松购买富滇银行的集资房为名要求张辉替其为陆劲松支付房款人民币40万元,张辉按照陆俊柏的要求安排其妻子梁剑冰于2012年4月16日转账人民币40万元到温泉半岛的开发商安宁同盛温泉网球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财务人员李文龙的个人账户上,用于作为陆俊柏购买温泉半岛别墅的认购金。2014年初被告人陆俊柏又要求同盛公司退房并退回认购金,同盛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将该40万元退到陆俊柏妻子太云仙的交通银行账户上,次日被告人陆俊柏安排太云仙将此款转入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购买云路中心的房产。5、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现金存入的人民币18万元,并于次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6、2013年10月,被告人陆俊柏为了购买安宁滇池高尔夫玉龙湾别墅,要求张辉替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张辉按照陆俊柏提供的账号安排其妻子梁剑冰用其母亲赵启云的交通银行账户于2013年10月10日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到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作为陆俊柏妻子太云仙购买玉龙湾别墅的预付款。(二)收受孙伟给予的人民币43万元。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俊柏接受孙伟的请托,为孙伟控制的云南独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妙雅商贸有限公司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承办会议、广告等提供帮助。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孙伟转账转入的人民币43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三)收受蒋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俊柏接受蒋煜的请托,为蒋煜的昆明海角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秋水长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会议提供帮助。2012年6月4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蒋煜现金存入的人民币30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碧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太保产险总公司提供的陆俊柏任职文件等书证;工商登记资料,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提供的业务往来合同文本、财务凭证、会计记账资料、银行汇款清单,税金收据等;查询银行存款资料,涉案人员、相关单位提供的财务账证资料,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凭条、个人(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购房资料等书证。证人张辉、梁剑冰、孙伟、蒋煜、杨韫韬、黎德欣、黄勇、太云仙、李红进、李文龙、范吉智、陆劲松、杨国庆、贺旺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陆俊柏的自书材料、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俊柏利用其担任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15万元(大写:叁佰壹拾伍万元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俊柏在检察机关立案传唤前,在组织对其谈话期间,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其受贿犯罪问题,积极退赃,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自首、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被告人陆俊伯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陆俊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罪名明显不适,存在司法中的逻辑障碍;2、被告人陆俊柏不属于被国家机关委派人员,他只是个高级打工仔,而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关于100万元购买玉龙湾别墅,属于犯罪未遂。被指控为受贿100万元的证据不足;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属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6、被告人陆俊柏身体不适,不宜长期关押,基于上述诸多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俊柏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张辉、孙伟、蒋煜3人的请托,为张辉等3人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礼品、承办会议等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张辉等3人给予的人民币315万元(大写:叁佰壹拾伍万元整)。(一)收受张辉、梁剑冰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俊柏接受昆明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启商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共隆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强资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奇班诺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提顿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辉、梁剑冰夫妇的请托,为上述6家公司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节日礼品、办公用品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张辉、梁剑冰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1、2010年9月9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妻子太云仙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转账转入的人民币4万元,并于次日通过网上银行将此款转账到太云仙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转账转入的人民币50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3、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转账转入的人民币30万元,并于次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4、2012年4月,被告人陆俊柏为了购买安宁温泉半岛的别墅,以帮其哥哥陆劲松购买富滇银行的集资房为名要求张辉替其为陆劲松支付房款人民币40万元,张辉按照陆俊柏的要求安排其妻子梁剑冰于2012年4月16日转账人民币40万元到温泉半岛的开发商安宁同盛温泉网球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财务人员李文龙的个人账户上,用于作为陆俊柏购买温泉半岛别墅的认购金。2014年初被告人陆俊柏又要求同盛公司退房并退回认购金,同盛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将该40万元退到陆俊柏妻子太云仙的交通银行账户上,次日被告人陆俊柏安排太云仙将此款转入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购买云路中心的房产。5、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张辉安排其妻子梁剑冰现金存入的人民币18万元,并于次日将此款转帐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6、2013年10月,被告人陆俊柏为了购买安宁滇池高尔夫玉龙湾别墅,要求张辉替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张辉按照陆俊柏提供的账号安排其妻子梁剑冰用其母亲赵启云的交通银行账户于2013年10月10日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到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作为陆俊柏妻子太云仙购买玉龙湾别墅的预付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德豪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昆明德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昆明市近华路昆明通达商务大楼501号,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杨韫韬;张辉;黎德欣,国内贸易、物资供销;经济信息咨询,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2、共隆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昆明共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剑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中心区汤井新屯A区2幢1单元1层103号,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梁剑冰,张辉,国内贸易、物资供销。3、启商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云南启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剑冰,昆明市春城路盘龙区北京广场金色年华B座B2808号,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梁剑冰,张辉,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示活动。4、强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昆明强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昆明市官渡区汤井新屯A区2幢1单元1层103号,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海梅,张辉,国内贸易、物资供销。5、奇班诺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昆明奇班诺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雨,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298号七彩俊园1幢2单元5-6层509室,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梁剑冰,杨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6、提顿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昆明提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进,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298号七彩俊园1幢2单元5-6层509室,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红进,杨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上述6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德豪、强资的法定代表人是张辉,启商、共隆的法定代表人是梁剑冰,奇班诺和提顿的法定代表人是杨雨和李红进,但证人张辉、梁剑冰、李红进3人的证言,证明李红进是梁剑冰以前的同事,关系比较好,杨雨是梁剑冰的侄女,李红进和杨雨都是应张辉的请求借用身份证,未参与公司经营,奇班诺和提顿实际为张辉、梁剑冰夫妇所有。7、证券交易对帐单,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情况说明,太保公司向德豪、启商、共隆、强资、奇班诺、提顿6家公司的银行汇款清单,业务往来合同文本,财务凭证,会计记账资料等证据,证实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上述6家公司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节日礼品,办公用品,印刷品等,业务往来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022.6382万元。8、被告人陆俊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张辉是同学关系。张辉向其表达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做生意的愿望后,陆俊柏表示同意,并安排了相关人员和张辉对接办理业务往来,张辉的业务开展起来后,因得到陆俊柏的支持和影响力,使张辉和太保产险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获得更多的业务。期间,张辉先后拿给陆俊柏4万元、18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共计人民币242万元的事实。张辉送给陆俊柏的上述钱财都是来自于张辉的公司和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做生意的利润。9、张辉证言,证实按照陆俊柏的要求先后汇款至其指定的账户共计人民币242万元的事实经过。10、梁剑冰证言,证实张辉多次让其给陆俊柏打过款,一共打过六次,总共打了242万元的事实经过。11、黄勇证言,证实张辉是做礼品业务的,从2009年底开始到现在,太保产险云南公司过年过节的礼品都是由张辉销售给公司的,一般是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三个节日,礼品种类比较多,主要是橄榄油、进口食品、进口酒、玻璃器、餐具等日常进口用品,中秋礼品还多了点月饼。每个节日的礼品金额大的有100多万元,少的时候是30多万元,大部分时候是60万元左右。12、太云仙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转过100多万元至玉龙湾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作为购房款;2011年的时候张辉妻子梁剑冰转了4万元到其卡上;2012年5月7日太云仙汇款给李文龙50万元的事实经过。13、杨韫韬、黎德欣、张辉证言,证实与太保产险做公司的礼品业务生意,主要是做橄榄油、巧克力,糖果、佳宁娜月饼等商品生意的情况。14、李文龙、范吉智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范吉智找到李文龙称有个朋友想买安宁温泉半岛别墅。让其把银行卡号发短信给他,李文龙便把自己富滇银行的卡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范吉智,后来富滇银行卡就分三次收到陆俊柏交的100万元认购金,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这些钱不直接打到公司账号,而打到李文龙的工资卡上是为了避税,同时也用来支付公司一些不好通过公司账户处理的款项。而范吉智安排陆俊柏的认购金打到李文龙卡上,也是这个意图,想避税)。事实上陆俊柏购买温泉半岛的房产没有办过任何购房手续。但以李文龙的名义出具过一份借条给陆俊柏。也就是2013年12月份,范吉智让李文龙写的一张借陆俊柏100万元的借条,借条日期写成陆俊柏打款过来的日期。后来才知道银行卡上收到的三笔共计100万元是陆俊柏交来的买房钱。2014年5月,范吉智告诉李文龙说陆俊柏不想买房子了。让李文龙筹钱退回给陆俊柏。2014年5月23日李文龙通过网上银行分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笔打到太云仙银行卡的事实经过。15、太云仙建设银行卡、梁剑冰通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陆俊柏交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和交通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凭条、个人(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梁剑冰向太云仙建设银行卡转账4万元,向陆俊柏交通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18万元,向李文龙富滇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0万元、向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太云仙的交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4万元转账到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的事实;陆俊柏的中航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陆俊柏将收到的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18万元转账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炒股的事实。16、太云仙认购玉龙湾别墅的相关资料,付款收据等资料,证实陆俊柏购买安宁滇池高尔夫玉龙湾别墅及付款的情况。17、云路中心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资料,证实陆俊柏在云路中心购房及付款的情况。18、情况说明一份,证实50万元投资合作协议一份和30万元投资合作协议一份,100万元的借条一张,是陆俊柏于2013年10月份补写的,事实上并不存在投资合作关系和借贷关系。陆俊柏的供述,证人张辉、梁剑冰的证言,证实该协议和借条是2013年10月份财专办到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调查后,陆俊柏为了逃避调查补写的,从而更进一步证实了陆俊柏收受张辉钱财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列证据能印证被告人陆俊柏收受张辉、梁剑冰夫妇贿赂的人民币24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收受孙伟给予的人民币43万元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陆俊柏利用担任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接受孙伟的请托,为孙伟控制的云南独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妙雅商贸有限公司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承办会议,广告等提供帮助。2011年7月11日,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孙伟转账转入的人民币43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账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1、独秀、妙雅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孙伟的证言,证实独秀、妙雅系孙伟从市场上购买的皮包公司,由孙伟控制,并由孙伟用于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做生意。2、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提供的独秀、妙雅2家公司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业务往来合同文本,财务凭证,会计记账资料,银行汇款清单,证实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独秀、妙雅2家公司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会务、广告等业务往来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74.7558万元。3、被告人陆俊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孙伟是同学,孙伟高中毕业后就在做生意,2009年陆俊柏任太保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后,孙伟来找陆俊柏表示希望和太保产险公司做生意,得到陆俊柏同意后并让孙伟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黄勇对接办理业务。期间,孙伟根据陆俊柏提供的卡号汇了43万元到陆俊柏的交通银行账户上。2013年下半年,陆俊柏找孙伟商量,并补写了一张借条给孙伟。事实上这43万元陆俊柏一直没有归还,孙伟也没有向陆俊柏要过这笔钱。补写这张借条也是处于掩饰的目的。4、孙伟证言,证实其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做生意期间,按照陆俊柏的要求把43万元转到陆俊柏的银行账户上,后来陆俊柏写了一张借条的事实经过。5、黄勇证言,证实孙伟与太保产险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综上,被告人陆俊柏的供述、证人孙伟、黄勇的证言,证实陆俊柏为孙伟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承办会议,广告等提供帮助的事实经过。还证实孙伟为感谢陆俊柏,转账人民币43万元给陆俊柏的整个过程。6、陆俊柏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华夏银行出具的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及交通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孙伟向陆俊柏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3万元的事实。陆俊柏的中航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陆俊柏将收到的人民币43万元当日转账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印证本起指控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收受蒋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陆俊柏利用担任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蒋煜的请托,为蒋煜的昆明海角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秋水长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会议提供帮助。2012年6月4日,被告人陆俊柏通过其个人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受蒋煜现金存入的人民币30万元,并于当日将此款转账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角、秋水长天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海角的法定代表人是梁波,股东是梁波、胡冰冰;秋水长天的法定代表人是蒋煜,但海角是蒋煜用梁波和胡冰冰的身份证注册的,海角的实际控制人是蒋煜。2、被告人陆俊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蒋煜是大学同学。2010年蒋煜找到陆俊柏表示能否做太保产险公司的相关业务生意,经陆俊柏同意后就把蒋煜介绍给黄勇,并让蒋煜和黄勇对接业务。从那以后蒋煜一直代理了太保产险公司的会务业务。期间,为感谢陆俊柏,并按照陆俊柏发给蒋煜的交通银行卡号打入30万元人民币给陆俊柏用于炒股的事实经过。3、蒋煜的证言,证实按照陆俊柏的要求和提供的交通银行卡号打入3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经过。4、贺旺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10月到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工作后自己所开展的工作职责情况,还证实,蒋煜是海角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和秋水长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的公司是太保产险公司的会议签约单位,承办过很多会议的情况。5、黄勇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陆俊柏将其叫到办公室后把蒋煜介绍给自己,并将公司的会务、接待、旅游等业务让蒋煜做的情况。6、蒋煜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2010年以来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情况。7、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提供的《会议承包协议》,证实在陆俊柏的帮助下,海角与太保产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了《会议承包协议》,云南分公司的省内会议全部承包给海角,海角按会议总价收取10%的服务费。8、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提供的海角、秋水长天2家公司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业务往来合同文书,账务凭证,会计记账资料,银行汇款清单,证实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海角、秋水长天2家公司与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承办会议,业务往来金额总计人民币1218.7469万元。9、陆俊柏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交通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蒋煜向陆俊柏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30万元现金的事实。陆俊柏的中航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陆俊柏收到的人民币30万元于当日转账到自己的中航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印证本起指控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俊柏从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张辉、孙伟、蒋煜3人的请托,为张辉等3人向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销售礼品,承办会议等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张辉等3人给予的人民币3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多次收受贿赂,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俊柏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俊柏在检察机关立案传唤前,在组织对其谈话期间,认罪态度好,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故在对其量刑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积极退赃,所收受的人民币315万元全额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俊柏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云南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X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并经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属立功,故在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陆俊柏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陆俊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俊柏犯受贿罪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国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的性质为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被告人陆俊柏身为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是通过公司党委组织部酝酿提名,并由公司党委会议审定通过,进行考察,任前公示,向当地保监局报批,批复后,发文聘任职务,经过了一系列程序,其在任职期间负责整个云南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分管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办公室三个部门工作。这些事实都充分证实了陆俊柏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和职权。其行为符合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有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陆俊柏作为太保产险云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属于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受贿论处。被告人陆俊柏明知对方贿赂财物的目的与自己的职务便利行为有关而予以收受,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购买玉龙湾别墅的100万元购房款提出“指控受贿的证据不足,属未遂”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陆俊柏为了逃避收受贿赂的事实而后补了一张借条,对此情节,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陆俊柏的供述与辩解在案佐证。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俊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提出的被告人陆俊柏身体不适、不宜长期关押等辩护意见,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陆俊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俊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二、收缴的赃款3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和继红审判员  和义华审判员  和军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丽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