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蔡荣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