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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德州德城区金嘉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城区金嘉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城区金嘉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恩彪,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营,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增志,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