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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群伟诉被告吴绍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群伟,吴绍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96号原告宋群伟,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于长安,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绍存,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群伟诉被告吴绍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群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群伟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