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群伟诉被告吴绍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群伟,吴绍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96号原告宋群伟,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于长安,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绍存,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群伟诉被告吴绍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群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群伟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