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付明录诉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录,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付明录,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生。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云飞,执行董事。原告付明录诉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明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明录诉称,被告承揽了宝鸡大润发超市北一家装工程,原告于2014年4月上旬为被告所承接的工程贴地砖、卫生砖,原告如约完成该工程项目,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了工费。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工费3000元,欠条上加盖了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同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尚欠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上旬,原告为被告所承接的工程贴地砖、卫生砖,原告如约完成该工程项目,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了工费。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工费3000元,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合同专用章,同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尚欠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经过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务报酬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2000元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清偿。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付明录劳务报酬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