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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与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徐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628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泰达金色领地。法定代表人赵全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英,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春艳。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诉被告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