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三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朝辉与王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辉,王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243号原告赵朝辉,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被告王孝义,男,汉族,1965年6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辉诉被告王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孝义所有的房产一套。担保人王银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朝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孝义所有的房产一套。担保人王银霞所有的房产,在担保期间禁止变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