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朝辉与王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辉,王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243号原告赵朝辉,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被告王孝义,男,汉族,1965年6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辉诉被告王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孝义所有的房产一套。担保人王银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朝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孝义所有的房产一套。担保人王银霞所有的房产,在担保期间禁止变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