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商初字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中生(苏州)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中生(苏州)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商初字第00133-2号原告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法定代表人薛文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菊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生(苏州)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周洁。原告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生(苏州)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658,由原告苏州市博霆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蕾